(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武某、李甲与唐某、李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甲,唐某某,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008号原告武某某。原告李甲。法定代理人武某某。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良,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芊婧,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被告李乙。原告武某某、李甲诉被告唐某某、李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原告武某某及李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良、王芊婧、被告唐某某、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李甲诉称,2001年12月,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李某申请获准建造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二层楼房二上二下,现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进行析产、继承。被告唐某某、李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李某申请获准建造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被告唐某某与李某(2008年12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夫妻共生育李某(1979年3月出生,2006年8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和被告李乙。李某与原告武某某夫妻生育原告李甲。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对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东侧一上一下归两被告所有和西侧楼上一间及西侧楼下房屋中的楼梯(楼梯供两被告长期使用)归两原告所有合意一致;两原告确认在西侧底楼一间中两被告有5平方米的份额,但双方对两被告要求西侧底楼一间中的卫生间归两被告所有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原、被告对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东侧一上一下归两被告所有和西侧楼上一间及西侧楼下房屋中的楼梯(供两被告永久使用)归两原告所有合意一致,并无不当,可准许。原告确认在西侧底楼一间中两被告有5平方米的份额,两被告要求西侧底楼一间中的卫生间归两被告所有,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之意见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西侧一上一下房屋(除底楼卫生间外)及楼梯归原告武某某、李甲所有,东侧一上一下及西侧一上一下房屋中的底楼卫生间归被告唐某某、李乙所有,楼梯供被告唐某某、李乙长期使用,合墙共有(合法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2,624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