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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934号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欧阳路289弄2号公建1-2室。法定代表人刘登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阿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洁,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玮。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从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14,04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028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屈年春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松江区XX路366弄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黄玮系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366弄211号业主,尚拖欠原告自2011年4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4,028元的情况属实。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14,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