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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沙刘生、姜健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沙刘生,姜健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江伟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志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沙刘生,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姜健佳,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沙刘生、姜健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沙刘生应偿还透支款本金88715.85元及利息等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姜健佳对被执行人沙刘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沙刘生有小型汽车一辆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并未实际扣押。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