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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富珍与武义前景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珍,武义前景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王富珍。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武义前景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珍与被告武义前景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珍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王富珍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