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万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万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素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3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李某言和婚生子李某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现被告不履行协议,拒绝给李某言生活费,李某言受伤向被告要钱治病,被告不给钱,还对女儿李某言大吵大骂,不让女儿李某言上学,非要女儿去歌舞厅或者洗脚城打工挣钱,女儿想上学哭着不同意,被告不让女儿回家看望弟弟,让女儿赶紧把户口迁走。原告心疼女儿,将女儿转学到滑县城关育新中学,可被告又追到该学校,不让女儿上学。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可被告不管不问,让原告自己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言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李某言、婚生子李某昌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李某言1997年1月8日生,现在滑县第二高级中学就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对李某言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李某言,并且李某言也同意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王某某和李某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各1份、户主李某某户口本1份、李某言的书面陈述2份以及李某言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李某言系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女儿,被告李某某和原告王某某离婚时约定,李某言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抚养婚生女李某言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李某言的抚养关系,李某言已年满16周岁,李某言对自己归谁抚养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现李某言愿意将其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