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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尹业强诉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业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8号原告尹业强,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但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母全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强诉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业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业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57.02元,减半收取7778.50元,由原告尹业强负担。审判员 廖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泳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