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孙维才与贺亚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才,贺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才,男。委托代理人周素莉,女,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贺亚宾,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维才与被执行人贺亚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亚宾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维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亚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其向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亚宾履行了9000元后,所下余案款拒不履行,故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对其名下的上EMR585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贺亚宾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维才76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贺亚宾出执行回案款76000元,并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孙维才,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