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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晓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166号罪犯赵晓峰,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赵晓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英、芦月清、常泽旭等医疗费人民币16825.12元、死亡补偿金人民币110817.92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人民币58179.4元、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护理费及其他损失费人民币3686元,共计人民币193502.44元。被告人赵晓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1日罪犯赵晓峰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7年7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赵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7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