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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恢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吕亮,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凤翔县人民法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小红诉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000元已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五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