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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茂江与沧州银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江,沧州银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刘茂江。被告沧州银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江与被告沧州银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