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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王光、程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王光,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文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施彩微,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颢博,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赵王光,务农。被执行人程芳,家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百计生征字(2013)第7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赵王光、程芳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49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文百计生征字(2013)第74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9月29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赵王光、程芳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496元。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赵王光、程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文百计生征字(2013)第7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怡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