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王家庭、徐珍、吴炳坤、戴夏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王家庭,徐珍,吴炳坤,戴夏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家庭。被告: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范新江。被告:王家庭,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徐珍,女,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吴炳坤,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戴夏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王家庭、徐珍、吴炳坤、戴夏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王家庭、徐珍、吴炳坤、戴夏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永利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王家庭、徐珍、吴炳坤、戴夏妹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3313元,减半收取41656.5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