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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贾国峰与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峰,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贾国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农民,现住巨鹿县城,高中文化。共同被告随子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共同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贾国峰诉共同被告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贾国峰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