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贾国峰与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峰,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贾国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农民,现住巨鹿县城,高中文化。共同被告随子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共同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贾国峰诉共同被告随子亮、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贾国峰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