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经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甲,务农。被告刘某乙,工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昱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