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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经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甲,务农。被告刘某乙,工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昱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