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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文佳犯盗窃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82号罪犯王文佳,又名王文泉、王白成,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原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0)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刑罚执行中,该犯因脱逃,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了(2009)巴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佳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加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四年四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2012年9月30日分别裁定对罪犯王文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王文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佳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25.8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王文佳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王文佳的个人总结,对罪犯王文佳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佳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邓恒志代理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