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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维雄与袁财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雄,袁财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刘维雄,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平,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财庆,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维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财庆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已存入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9日18时00分许,张嘉轩驾驶粤S38C**号小型轿车(车主:袁财庆),沿南沙区金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岭路广隆村对开路段掉头时,遇刘维雄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李富营和何聪富由北往南驶至,两车发生碰撞,两轮摩托车失控又与停在道路中间由周小华驾驶搭载蒋艳芳的无号牌电动车相碰,致刘维雄等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嘉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维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维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维雄提交的担保金人民币15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财庆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