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熊佑良与朱孝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佑良,朱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2号原告:熊佑良,男,生于1952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县。被告:朱孝刚,男,生于1977年11月9日,汉族,农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佑良诉被告朱孝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佑良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佑良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佑良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熊佑良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