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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勇、高晋委与张美玉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勇,高晋委,张美玉,任继伟,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燕鹏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海俊、王远宏,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勇,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晋委,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玉,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继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系张美玉丈夫。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负责人不详。上诉人汤阴县安居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高勇、高晋委因与被上诉人张美玉、任继伟、原审被告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王书卿代理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雨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