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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何文英与郝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英,郝欣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5号原告何文英。被告郝欣欣。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文英与被告郝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欣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文英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英撤回对被告郝欣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