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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名(明)玉与赵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明)玉,赵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010号原告王名(明)玉。被告赵彦伟,成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名玉与被告赵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名玉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王名玉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