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象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17号罪犯刘象军,曾用名刘向军,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5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象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4年6月18日罪犯刘象军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7年4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刘象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象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象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象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象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