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筑民终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严顺华相邻土地利用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筑民终字第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武,男,194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顺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学武与被上诉人严顺华相邻土地利用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学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王学武。审 判 长 鲁 黎审 判 员 唐有临代理审判员 刘 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