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行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某某、祝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贾桂明,祝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行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城。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桂明,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祝子凤,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4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4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桂明、祝子凤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4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