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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3月4日出生于怀集县怀城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委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可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日23时许,在怀集县国汇KTVV18房的陈某龙、何某满与施健永(另案处理)在走廊因身体碰撞而发生纠纷,后施健永纠集在伯爵3房间的被告人欧某某及袁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等十多名男青年追打V18房间的人,致使V18房的阮某俊、陈某在国汇门口被殴打及捅伤。经怀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俊左侧胸壁、腹部的损伤均已构成重伤;陈某左肩胛下部、剑突部左侧和右胸外侧的损伤均已构成重伤。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23时许,在怀集县怀城镇国汇KTVV18房的陈某龙、何某满与施健永(在逃)在走廊因身体碰撞而发生纠纷,后施健永纠集在伯爵3房间的被告人欧某某及袁某某、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十多名男青年追打V18房的人,在殴打过程中,阮某俊、陈某在国汇门口被高某某用刀捅致伤。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阮某俊的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其左侧胸壁、腹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2)陈某的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其肩胛下部、剑突部左侧和右胸外侧的损伤均已构成重伤。2013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阮某俊、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林、邓某奕、袁某平、施某钰、袁某国、蔡志某、李某、李某生、蔡勇某的证言及邓某奕、袁某平的辨认笔录,同案人袁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欧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者照片,同案人袁某某、高某某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某某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欧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本案两被害人的重伤不是被告人欧某某直接致伤,且被告人欧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陆林邦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旭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