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储茂兵与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茂兵,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会全,徐华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储茂兵,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文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储会全,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华中,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茂兵诉被告潜山县余井镇黄岭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储会全、徐华中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储茂兵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茂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储茂兵负担。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