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罪犯杜文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文礼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88号罪犯杜文礼,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以(2007)淮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文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5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杜文礼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文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文礼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自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老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文礼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但其还有巨额财产刑未履行,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文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