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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调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优与黄现忠、谢树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优,黄现忠,谢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23号申请人李优,男,26岁,住丹棱县。申请人黄现忠,男,60岁,住丹棱县。申请人谢树群,女,60岁,住丹棱县。申请人李优、黄现忠、谢树群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华拥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2年12月15日,李优驾驶小汽车和黄东在106线发生交通事故,黄东当场死亡。双方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丹棱县明雅律师事务所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李优自愿赔偿黄现忠、谢树群250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黄现忠、谢树群表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数额、如有不足部份,黄现忠、谢树群表示放弃。2.黄现忠、谢树群应提供李优用于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并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3.黄现忠、谢树群在收到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不得再向李优或其它有关单位提出其它任何民事赔偿请求或超出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要求。也不得借此事再引起其它纠纷。黄现忠、谢树群保证死者无其他继承人,如发生其他继承人再向李优提出赔偿请求,黄现忠、谢树群负责全部责任。4.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不得反悔。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县公安局交警队一份备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遵照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优、黄现忠、谢树群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