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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诉李先奎、陈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李先奎,陈德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住所地宜宾县复龙镇义兴新街27号。代表人:李强,主任。被告:李先奎。被告:陈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诉被告李先奎、陈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先奎、陈德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兴分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分社撤诉。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显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