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时永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37号罪犯时永安,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永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八月七日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时永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七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永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