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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76号原告邹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