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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与庞菊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庞菊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安胜,总经理。被告庞菊妹,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菊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