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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朱文晏与糜生寿,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晏,糜生寿,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朱文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宇(受朱文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糜生寿,男,汉族。被告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士富,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德俊(受糜生寿、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文晏诉被告糜生寿、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文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朱文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