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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本民一终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正宇、史英德与秦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宇,史英德,秦少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本民一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宇,男,满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英德,男,满族,1987年3月9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振龙,本溪市溪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少双,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正宇、史英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秀菊代理审判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