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晓芬、项冕、郑福媚与毛立元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芬,项冕,郑福媚,毛立元,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杨晓芬。申请人:项冕。申请人:郑福媚。被申请人:毛立元。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杨晓芬、项冕、郑福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原告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