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小明与武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明,武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54号原告任小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关村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武志虎,男,约30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明诉被告武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明以被告武志虎已打电话答应付款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明以被告武志虎已打电话答应付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任小明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