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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小明与武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明,武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54号原告任小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关村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武志虎,男,约30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明诉被告武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明以被告武志虎已打电话答应付款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明以被告武志虎已打电话答应付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任小明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