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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510号兰X诉蒋XX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调解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艳,蒋铸顺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兰艳(曾用名兰艳志),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圳头村*组。被告蒋铸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泥口湾村阳明自然村*组。原告兰艳与被告蒋铸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递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并主动要求放弃举证期限,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路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代理书记员毛雄粗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兰艳、被告蒋铸顺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艳诉称:原告兰艳与被告蒋铸顺属自由恋爱,于2002年一起生活并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9月3日生育双胞胎女孩蒋丹、蒋双霜。后因被告染上了不良习惯,致使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6月起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后在法官的劝说下,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原告才撤诉了,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致使原告和小孩都不堪其扰,经协商,双方均认为已再无和好可能了。被告蒋铸顺辩称:原告与被告走到散伙这一步,被告是有过错的,也很无奈。鉴于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不适宜也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小孩可以暂由原告抚养,待以后情况好转,再协商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或者由被告承担部分小孩抚养费;被告现在患有疾病需要尽快诊治,但是家里又拿不出这么多钱,因此,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兰艳与被告蒋铸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原、被告所生双胞胎女孩蒋丹、蒋双霜由原告兰艳自行抚养成人,被告蒋铸顺不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具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要积极地予以配合,但是要提前取得原告的同意,不得影响原告和小孩的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三、由原告兰艳当庭给付被告蒋铸顺经济帮助费40000元;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艳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毛雄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