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罪犯王应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应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634号 罪犯王应路,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应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应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应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应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应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