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教联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教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罗康宁,系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教联,男,7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4)汉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教练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锌锭,扣押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教联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锌锭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攀审 判 员 李太刚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