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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双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宇与朱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朱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杨宇,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朱辉,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诉被告朱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宇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