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刑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杜忠斌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2014-253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忠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刑执字第253号罪犯杜忠斌,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1996)聊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忠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1日作出(1997)鲁刑一核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8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2002年3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0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3]138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监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2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记录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忠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