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塔娜与鄂尔多斯市明大公路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塔娜,鄂尔多斯市明大公路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一审��告):塔娜。委托代理人:左锦瑞,内蒙古瑞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明大公路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塔娜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明大公路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塔娜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塔娜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塔娜撤回上诉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高珂代理审判员 宋 冰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