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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付祥与张保宁、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祥,张保宁,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9号原告付祥,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靳李,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宁,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邵天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邵天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祥诉被告张保宁、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付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