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650-2号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财产保全费4795元,合计93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