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闵金妹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闵金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乡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松行初字第70号原告闵金妹。委托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林荣。委托代理人曾大鹏,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闵金妹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被告管辖区域内砖桥贸易城两间门面房,装潢后原告以经营小店为生,后原告出租给他人。2013年7月19日、25日,原告的两间门面房先后被拆除。经交涉,被告予以敷衍、搪塞。原告委托律师于同年8月24日致函被告,要求其对本次门面房拆除的法律规定、依据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信息公开,但被告却至今杳无音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公开拆除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XXX号砖桥贸易城三区10幢38、39号两间门面房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及审批手续的信息,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并非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并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请求所涉法律法规等信息公开义务,并非被告级别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范围;原告应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行政救济,而非向被告提起诉讼。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主体不适格、程序不正确等问题,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未向被告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提出过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于2013年8月24日致被告的函,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判断,均无法认定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性质的申请。故原告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金妹的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闵金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云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