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福军与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XX全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54���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全,男,1975年9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XX全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军依据(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给付申请人12万元,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