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鲍德孝诉鲍德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德孝,鲍德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鲍德孝(又名鲍孝则),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鲍小东(系原告之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鲍德忠,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鲍德孝与被告鲍德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德孝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小东、被告鲍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2009年被告在翻新旧房时,以原告东屋后的老槐树影响采光为由找原告商议,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厕所建在原告的堂屋西北角的地基之下也有隐患,故提出一并解决,但被告不同意。后经村委调解,2009年7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第2条明确注明原告预留滴水72厘米,被告预留滴水50厘米,但被告建房时强行将属于被告一侧的滴水一并和被告的房子垒齐,故原告予以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又请示村委民调主任贾小明,贾小明说:要不就让被告垒吧,协议履行由其监督。原告考虑到双方的相邻关系,再次让步,但后来发现自己东屋异常潮湿,出现开裂现象,才知道被告在原告屋后采取了以下措施:1、在原告北屋后修建了一条倾斜式引道,在雨季把雨水都引流入被告的厕所(厕所修建在原告的地基之下,改变了原流水方式,形成长期隐患)。2、在原告东屋后刨地种菜,导致排水口完全被堵死,不论下多大雨流水口从未流出一滴水,原告认为东屋后墙遭到长期积水沉泡,改变了周围原有地基土质的实力,导致地基沉降变形开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调解协议有效,依法判定被告排除妨碍,移除一切妨碍滴水流水的设施及障碍并保持原流水去向不受影响,允许原告进入被告院内维护及修缮房屋根基,不得阻扰,提供出入便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在2009年翻建旧房时,因原告在被告院内有棵树,和原告进行商议,原告不同意,经村委主任贾小明调解后,签订了协议。在履行协议时,原告拒不执行,故协议全部推翻。1、原告家的灯线在被告院内,协议第一条就是要求原告把灯线移出被告院内,可原告根本置之不理,当原告的灯线严重影响到被告施工时,被告出于无耐,强行把原告的灯线剪断才得已正常施工,原告不履行协议,影响被告施工3天,大小工的工资共计3000元。2、被告滴水按协议拆行50厘米。3、协议书上并没有写不让被告垒风道口。被告在垒墙时,原告强行不让垒,和被告大吵大闹,并扒倒砖墙五次,连工带料损失共计8000元。协议书约定双方不能反悔,但原告全部推翻协议,反而拿废协议当作诉讼材料,到法院诉讼纯属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被告所讲句句属实,绝无虚言。过了一段时间,村委民调主任贾小明又让把风道垒好,被告只得又请瓦工垒墙3天,花费工资共计2000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后公正处理。4、原告所说的厕所问题,纯属是无理要求。被告在1974年建旧房,1975年建厕所,建在被告自己的地基以内,原告是在10年后建房,建房时明知房后有厕所,原告自己定的建房位置,到如今造成的影响与被告无关,被告不负丝毫责任,一切后果由原告自负,请法院公断。5、在原告堂房后修引道问题,被告引道直通厕所,用青砖建筑,西高东低,走水流利,所有流水全部流入被告东边大院,原告房后保持长期干燥,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地基。6、在原告东房种菜问题,原告东房后有70厘米宽,70厘米高的维护硬土,保持长期干燥,干草不生,被告种菜离原告地基有2米多远,地形又低,根本没有损坏原告地基。7、原告后墙开裂问题,原告的东房是一座古老旧房,不知建房至今有多少年,纯属危房。从被告记事以来,原告房后就开裂,有以前的白灰为证,现在却说原告东房后的开裂是被告所为,纯属诬告。8、原告所谓的滴水妨碍问题,原告滴水以内全部用保护物填满,原告所说的隐患与被告无关,拒不承担责任。9、原告后院有一颗死树,人为故意将西边钜断,东边留了一寸左右,大树倒入被告厕所墙上,幸好没有伤到人,至今没有处理,这种行为实在是令人气愤,请求现场调查。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是在诽谤被告,故请求人民法院一定要还被告一个清白。另来,原告的一颗树长在被告院内已有数年,严重影响采光,秋天一到,树叶满院散落,都是被告自行清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劳务费5000元。另外,在被告建房期间,原告多次强加阻扰,大吵大闹,令被告一家人心情郁闷,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赔偿23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协议书及收条一份,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二,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宅基地及房屋的情况。证据三,照片6张,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协议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没有履行,被告履行了协议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因为双方对部分协议未履行,被告认为该协议已经失效。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照片,被告认为这些和被告没有关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照片真实、合法,反映了原告房屋的现状。另外,原告依法提出现场调查的申请,本院依法现场取证,拍摄现场照片21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邻里关系,原告与被告东西、南北相邻,原告的北房和东房后均系被告的院落。因双方关于原告房屋排水和被告院落的树木砍伐和被告移厕所等纠纷,在村委会负责民事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达成协议,但实际双方均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现场勘查,原告的北房后的西地面略低于东地面,但实际的排水出口是在东面,其北房后西墙角处是被告家的厕所;原告对其东房的房后采取了保护措施,因其房后的地面明显高于被告的院落,该房屋的流水实际流入被告的院落内,被告在院落有一片菜地;原告房屋的临街东配房与被告房屋的临街西配房之间有1.2米左右的“滴水”(原告院子的部分流水通过“滴水”下埋的塑料管道排出),该“滴水”处有排水口与墙外相通,但因该处地面也较高,实际已丧失流水通道的功能。本院认为,原、被告为邻里关系,相邻之间,应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在不影响或危害其权益的同时,应从相邻角度出发,给予对方便利。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则在相邻双方之间形成相邻排水关系,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为双方特殊的相邻关系,原告北房和东房的自然流水均必须通过被告院子才能排出,被告应当为原告房屋的排水提供便利。但是排水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进行排水,如果因此仍然给相邻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排水一方应当作出合理的补偿。虽然双方在村委的主持下针对相邻关系达成过协议,但实际双方均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因双方怠于履行已丧失了约束效力,对原告诉请确认该协议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和被告辩称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主张,双方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作为毗邻而居的邻居,并且还存在亲属关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团结互助,共同建设和谐的邻里关系。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鲍德孝在其北房、东房的房后滴水范围内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排水,被告鲍德忠应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涉。二、驳回原告鲍德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