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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南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甘志愿与张大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志愿,张大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南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甘志愿,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大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甘志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清南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大河的银行存款28879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被执行人张大河的收入28879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逸凡审判员  徐金文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