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商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湖口盛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海生船务有限公司、刘怀新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商初字第0041号原告湖口盛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站前饭店。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饶生。被告合肥海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内河街。法定代表人王胜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口盛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生船务有限公司、刘怀新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口盛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