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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贤与郭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郭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陈贤,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勇,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陈贤与被告郭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郭小勇已不在原经常居住地苏州市姑苏区博雅苑33幢602室居住,副本无法送达,郭小勇的户籍所在地已不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费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