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运选与全洪升、全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选,全洪升,全洪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897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运选。委托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全洪升。被告全洪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运选诉被告全洪升、全洪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全洪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全洪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5元,减半收取1108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友银审 判 员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