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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运选与全洪升、全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选,全洪升,全洪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897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运选。委托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全洪升。被告全洪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运选诉被告全洪升、全洪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全洪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全洪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5元,减半收取1108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友银审 判 员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